第9课 AutoCAD图形编辑ⅡAUTOCAD培训辅导教程
本节关键词:(1)删除与复制对象(2)镜像、偏移和阵列对象(3)移动、旋转和缩放对象(4)拉伸、拉长(5)修剪与延伸对象
8.3 删除与复制对象
一、删除与恢复对象
(一)放弃与重做对象:【编辑】|【放弃】/【重做】、UNDO/REDO
(二)删除与恢复对象:【修改】|【删除】、ERASE(快捷键E),通常,当发出【删除】命令后,用户需要选择要删除的对象,然后按回车键或Space键结束对象选择,同时将删除已选择的对象。如果用户在【选项】对话框的【选择】选项卡中,选中【选择模式】选项组中的【先选择后执行】复选框,那么就可以先选择对象,然后单击【删除】按钮将其删除。
注意:使用OOPS命令,可以恢复最后一次使用【打断】、【块定义】和【删除】等命令删除的对象。
二、复制对象:【修改】|【复制】、COPY (cp)、快捷菜单:选择要复制的对象,在绘图区域右击鼠标,从打开的快捷菜单 上选择【复制选择】。可以从已有的对象复制出副本,并放置到指定的位置。执行该命令时,首先需要选择对象,然后指定位移的基点和位移矢量(相对与基点的方向和大小)。
(二)【编辑】菜单下复制对象
1、【剪切】命令:【编辑】|【剪切】、CUTCLIP
(一)【修改】菜单下复制对象:Ctrl+X ,在绘图区域右击鼠标,从打开的快捷菜单中选择【剪切】,执行上述命令后,所选择的实体从当前图形上剪切到剪贴板上,同时从原图形中消失。
2、【复制】命令:【编辑】|【复制】、COPYCLIP,Ctrl+C,快捷菜单:在绘图区域右击鼠标,从打开的快捷菜单中选择【复制】,执行上述命令后,所选择的对象从当前图形上复制到剪贴板上,原图形不变。注意:使用【剪切】和【复制】功能复制对象时,已复制到目的文件的对象与源对象毫无关系,源对象的改变不会影响复制得到的对象。
3、【带基点复制】命令。
执行方式
下拉菜单:【编辑】|【带基点复制】
命 令 行:COPYBASE
快 捷 键:Ctrl+Shift+C
快捷菜单:在绘图区域右击鼠标,从快捷菜单中选择【带基点复制】